【北疆枫桥】腾退牛棚有方法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胡某某在白云鄂博矿区某旧汽车站院内居住已有十余年,自己搭建了牛棚等设施设备,饲养奶牛多年,数量最多时达到20多头。周围居民投诉称,不仅能听到牛叫声,还能闻到牛粪的味道,又臭又吵,实在无法忍受。原告某旧汽车站遂提出收回土地和房屋,并要求被告胡某某拆除私自搭建的设施设备、清理搬迁。双方僵持不下,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仍未解决,原告故诉至白云鄂博矿区法院。
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春季的牲畜价格偏低不好出售,储备了很多草料饲养奶牛,在短时间内无法将奶牛全部出售或搬迁。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如果简单判决,即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被告的生活也会面临困难,如被告不配合,后期强制执行面临更多困难,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纠纷。为有效化解矛盾,减轻双方的损失,承办法官多次实地走访,对双方释法明理、答疑解惑,背靠背、面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调解,又通过原告的子女对其作劝说工作,逐项逐条提出调解意见。
最终,原告同意给被告合理的时间寻找其他合适的草场或养殖场,被告也同意即日起陆续出售牲畜尽快减少数量,不再让周边的居民在炎热的夏天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年底前将牲畜全部处理,腾退土地和房屋,并支付近年来的全部租金。结案后,白云鄂博矿区法院及时跟进协议的履行,督促被告尽快处理牲畜。现被告已处理完牲畜,对其养殖场进行清理搬迁,并腾退占用的土地和房屋,支付了所欠的租金。
法官有话说
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应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在调解过程,充分考虑调解后的执行问题,将矛盾纠纷在调解阶段就得到实质性化解,将“诉源治理”效果有效延伸到“执源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7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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