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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生产销售假药不讲诚信,是犯罪!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生产销售假药,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也会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从其姥爷处得到偏方,自认为该偏方对治疗胸闷气短、气管炎、支气管炎等各种肺部疾病效果明显,于是决定将其制作成药丸进行销售。2022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闫某购买百草霜、蟾蜍皮、羊奶、蜂蜜等原材料及制药工具,在家中、车库等地生产自命名“中华壹号”的中药丸,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该药丸疗效,并以每瓶480元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被告人闫某的销售额达八万余元,销售地涉及北京、河北、山西等五十多个地区,查证属实的被害人69名。经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中华壹号”样品为假药。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国家法律规定相关批准文件,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假药211瓶,半成品黑色药丸2670粒依法予以销毁;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切勿因一己私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触犯法律罪责难逃。同时,提醒广大患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详细查看批准文号及生产厂家等信息,保留好购药凭证,增强用药安全意识,如发现上当受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9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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