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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引发火灾获刑九个月!法官提醒:清明时节,文明祭扫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值一年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清明节将至,缅怀逝者,拜祖祭先,是我们寄托哀思的传统习俗,可每年因祭祀烧纸引发火灾的案例却不在少数,不当行为极易引起山林草地火灾,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踩中法律“雷区”,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近期,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失火一案。该案依法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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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5月16日7时30分许,与他人前往肃南县白银乡西牛毛村九个泉土林沟青泉一带,参加村里的“祭泉”民俗活动,在祭泉“煨桑”环节,被告人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煨桑”用品,活动结束后用石块将“煨桑”火种封盖,在未确定火种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13时许,受风力影响致使火种复燃引燃周边干草,导致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经司法鉴定,涉案过火总面积121.69亩(约8.11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35.43亩(2.362公顷),天然牧草地86.26亩(约5.751公顷)。涉案火灾共烧毁祁连圆柏847株、青海云杉778株、爬地柏842株、锦鸡儿6930丛,造成损失468578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失火罪。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国家林草资源,破坏了生态,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参与灭火,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王某某依据《肃南县祁丰藏族乡异地生态修复文殊南山补植工程作业设计》完成生态修复任务,逾期未按设计要求完成修复,承担生态修复所需费用98.67万元或按照后期评估数额承担相应费用。

  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用火意识,有效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维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法官提示,清明将至,民俗祭祀、春耕生产用火交织叠加,各类火灾风险隐患随之升高,加之春季风干物燥,森林草原火灾呈现高发态势,大家在清明祭扫时,请选择文明、绿色、安全的祭扫方式,严禁在山林草地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进入森林草原,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野炊、烧火取暖, 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防范火险于未“燃”。因过失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8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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