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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3.15前夕,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2年2月初,杨某某从老乡处获取多种“性药”保健品,她明知该批产品来源不合法仍向他人销售、获利,其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2022年4月7日,公安莲湖分局在杨某某经营的烟酒零食店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27盒各种品牌的性保健品,其中16盒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经鉴定,查获的保健品中有2种品牌的产品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程序,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该案合议庭评议后将于近期宣判。

  

  法官说法

  目前,市场上有大量的性保健品属于三无产品,不法分子向其中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成分,而这些物质已于2012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名录,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禁止在食品中予以添加,消费者对此应提高警惕,若发现市场上存在此类现象,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反映。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保健食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注意查看产品的包装信息是否完整,药品的包装上必须有“国药准字”的批准文号,缺少此标志的为假药,而正规保健食品的标签上会有一个天蓝色帽型标志,下方有“卫食健字”“卫进食健字”“卫食健进字”“国食健字”“国食健注”等字样的批准文号,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到产品信息。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947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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