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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黄河流域非法采矿案集中宣判!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4月3日,佳县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采矿案件,这是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来榆林首次集中宣判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

  

  案件一

  2022年9月6日至9日,佳县某采砂点负责人贺某在明知禁采期的情况下,雇佣装载机挖掘黄河沙,并将黄河砂向外运输、销售。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认定,非法采矿涉及的河砂价值为120434.6—129698.8元。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3.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2021年5月份开始,被告张某明知黄河佳县全线段禁止采砂,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雇佣案外人利用装载机在佳县某村非法开采黄河砂并出售,经查明张某售砂得款共计人民币 7.95万元。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7.9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次庭审特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旨在通过案件庭审,有效扩大生态司法影响力,传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环保共识,共建良好生态。

  

  “很荣幸能够见证此次非法采矿案的庭审宣判现场,让我们体验到一堂具有积极意义的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法治公开课。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陕西法院持续加强对黄河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依法审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通过多种宣传方式,持续扩大案件审理的影响面、宣传面,引导全社会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用法治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母亲河。”旁听完庭审后,人大代表刘保存说。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26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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