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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兰花莫要采 一不小心就犯法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男子马某因喜好栽培兰花,遂在洋县东部某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草一丛(共计44株),2022年7月某日,马某携带兰草准备乘坐高铁时,在洋县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马某所采挖野生植物物种名为“蕙兰”,隶属于兰科兰属,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马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洋县法院已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在追究马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马某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款2151.78元,并在洋县野生兰花重点分布乡镇设立警示宣传牌。

  审理中,经洋县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洋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马某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一、由被告人马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151.78 元;二、由被告人马某支付设立警示宣传牌费用1848.22 元。前述4000元已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277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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