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旬邑县法院:院长开庭审理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9月8日上午,旬邑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旬邑县法院院长冯义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微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5月2日,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雇佣董某无证采伐位于旬邑县职田镇恒安洲村史沟林地内刺槐349株。经鉴定,采伐地属于疏林地和乔木林地,每木检尺材积为19.89立方米,蓄积33.15立方米。经评估,王某滥伐林木共造成碳汇损失价值870.06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诉请,判令被告王某按照旬邑县林业局《王某滥伐林木案生态修复治理方案作业设计》进行补植,确保树木成活,并承担滥伐林木碳汇损失870.06元、鉴定费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深刻反省了其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愿意进行林木补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期进行宣判。

  

  该案邀请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旬邑县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大家表示:“此次院长开庭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既发挥了院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也彰显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对环境资源审判起着良好的司法引领作用。”

  下一步,旬邑县法院将继续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效能,以实际行动为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2759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