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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醉后驾车要坐牢!昌宁法院集中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觉得自己还清醒、想着不会有什么事情、当时也是抱有侥幸心理、都怪自己嘴馋、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这是审理危险驾驶案时,被告人向法庭陈述时所作的忏悔。

  

  近年来,酒后不开车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仍有很多人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醉后驾驶机动车,将自己送进了看守所。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4起危险驾驶案,4名被告人被当庭逮捕。

  01、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26日23时50分许,杨某军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更戛乡街子某宾馆门口倒车时,与停放在某宾馆门口的三辆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杨某军查获。经鉴定杨某军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9.77mg/100ml。杨某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杨某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考虑到杨某军属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02、醉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2022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穆某萍在卡斯镇某食馆喝酒过程中殴打他人,被害人报警后,穆某萍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离开,行驶一段距离后发现手机忘记在食馆遂驾车返回,车停好后被出警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穆某萍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1.86mg/100ml。法院认为,穆某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穆某萍属无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有刑事和行政前科,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穆某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03、短期内2次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9月11日22时许,段某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段某华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91mg/100ml。

  2022年9月18日18时许,段某华醉酒后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刮擦到他人驾驶的车辆,他人报警后民警到段某华家中将其查获,经鉴定段某华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33.56mg/100ml。

  法院认为,段某华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段某华有刑事前科、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段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04、前罪缓刑考验期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24日21时40分许,戴某春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戴某春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1.60mg/100ml。

  法院认为戴某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戴某春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戴某春此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系在缓刑考验期内所实施的行为。法院遂作出判决:1.撤销原裁判文书中关于戴某春适用缓刑部分。2.戴某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醉驾”入刑十余年,危险驾驶罪一度跃居刑事案件榜第一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全民共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但不少老司机心存侥幸,依然酒后驾车,最终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此也倡导广大司机朋友:珍爱生命、远离酒驾,文明出行、从我做起。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3/02/id/7144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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