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普法强基在行动】无证经营还销售假药,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可偏偏有人为了利润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近日,石屏法院公开审理了四起销售假药案件,依法对四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共计5.1万元,同时没收随案移送的假药以及被告人退交的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蔡某某、许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店铺内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老中医”“肾黄金”等药品,于2022年3月15日被相关部门查获。经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没有取得批准文号、来源不合法,为假药。石屏检察院遂依法对4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店铺门口,张贴道歉信及召回假药的申明,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切忌“病急乱投医”,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拒绝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同时告诫销售“药品”的经营者,对于打着保健品名义销售伪劣假冒药品、制售假药侵害消费者权益、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处罚。

  


原文链接:https://fy.yngy.gov.cn/article/detail/2023/03/id/71949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