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六)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六刘某诉宋某、杨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生父为逃避支付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予撤销
一、基本案情
刘某(12岁)系宋某(男)的非婚生女。2022年4月,刘某诉请宋某支付抚养费。开庭当日,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与其妻杨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处住房变更登记为杨某单独所有。2022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宋某支付抚养费10万余元,并承担刘某从2022年4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扣划了宋某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7千余元后,因未发现宋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刘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宋某前述转移财产的行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作为刘某的父亲,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在明知刘某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将其与杨某共同所有的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杨某个人名下。该行为导致刘某在申请执行抚养费时,仅执行到位7千余元。宋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对刘某抚养义务的履行,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撤销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转移登记给杨某的行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父为逃避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而恶意转移财产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宋某作为刘某的生父,为了逃避抚养费给付的法定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登记至妻子个人名下,致刘某的抚养费无法执行,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判决撤销该转移登记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提示家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给付不因子女是否婚生而受影响。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刘洲,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特聘研究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并不以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男女双方在没有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孩子的情形,此即为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在于,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不应由子女因此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典》不仅明确赋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而且特别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生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登记至妻子个人名下,从而导致原告的抚养费无法执行,显然是为了逃避抚养费给付法定义务,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此,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转移登记的行为,不仅有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依法向那些恶意逃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人说不。本案的审理不仅切实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传递了家事审判的温度,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64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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