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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六)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检察院诉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农民工劳动报酬 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西南旺府建设项目的两家施工单位自2019年6月开工以来,一直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保函,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达200余名。2020年8月、2021年1月,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关岭县人社局)对两家施工单位多次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存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履行将予以处罚,但迟迟未罚。关岭县人社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具有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职责,该局在涉案项目上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众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关岭县人社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29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建设项目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年5月,该局书面回复已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指令,要求于同年6月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函。后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全程监督并组织“回头看”,发现施工单位直至同年9月仍未存储保证金,且尚有100余名农民工在工地务工,其合法权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以关岭县人社局为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镇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召集关岭县人社局、住建局、施工单位负责人、劳务总包责任人共同磋商解纷方案。关岭县人社局于2022年3月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保函。其后,鉴于该局已依法履职且诉求目的基本实现,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6日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履行法定职责,遂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诉求。关岭县人社局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四) 典型意义

  中国目前有近3亿农民工,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农民工、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特别是在诉讼期间主动组织多主体磋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得以落实;人民法院通过全程协调,释法明理,促成了当庭宣判并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服判息诉。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程序,法检两院的协同发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疾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共同营造尊重劳动者权益、守法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责,人民检察院可变更诉求为确认违法。

  


原文链接:http://scfy.scssfw.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728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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