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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县法院:工程施工振动“墙裂” 房主获赔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工程公司对某高速公路标段进行施工。小刘家住在该施工标段附近。某工程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时因每天用专业的施工设备建桥梁、挖土石,产生了大量的噪音和振动。小刘认为,巨大的噪音和振动导致其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因此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赔偿财产损失8万元。

  某工程公司则认为,小刘家与施工点距离百米左右,没有受到直接侵害;其次,其房屋所建年代久远,老旧房屋存在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等情形极为普遍,没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和公司施工有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涉案房屋确实存在墙体裂缝等损害后果。因此,该情况应适用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而某工程公司并未证明建设高速公路的工艺对周围建筑物不会造成损害。即便房屋裂缝与地质条件、房屋年代质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但仍然不足以免除或降低施工行为对房屋的不良影响。因此某工程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本案所涉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现场勘验及专家证人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小刘财产损失8000元。

  法官说法

  噪声污染由侵权方举证。案例所涉及的环境污染类型为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噪声污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侵权案中,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

  在特殊侵权纠纷中,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案涉纠纷系振动噪声污染引起的侵权纠纷,加害方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方实施了振动噪声污染行为,可搜集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此外,受害人因噪声污染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还应提供证明人身及财产受损程度的相关证据材料。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699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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