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公交场站“太吵” 补偿后再加装隔音窗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某的宅院被公交场站从北面、西面形成合围,宅院与车站停车场最近处距离不到1米。每天从凌晨4点半到夜间10点半,公交场站多部双开门大型客车从屋后发动、停放,轰鸣声及工作人员的喧哗声严重干扰李某一家人的日常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并要求客运公司采取措施为房屋加装隔音窗,减少侵害。
经法院委托,生态局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李某家昼间等效声级Ld=60.7、夜间等效声级Ln=55.5。李某家为Ⅰ类环境功能区,昼间声音极限为55分贝,夜间声音极限为45分贝。因此,李某家的昼间、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极限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家紧邻客运公司运营的公交场站,公交场站为最重要的噪音来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李某等人进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补偿李某一家人1万余元,按照相关标准每月支付补偿费直至噪音排放降至声音极限以下,并为李某家邻近公交场站一面的窗户加装隔音窗。
法官说法
法院是否采信检测报告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中心是否具有“环境噪声”的检测资质;二是检测依据包括生活噪声排放标准。
建议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摇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不能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则需协商对方当事人,找到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且鉴定依据合理合法,在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条件均认可的情况下进行鉴定。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00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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