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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定制家具有“瑕疵” 法院判决减尾款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屋定制柜安装完毕,但家具不符合双方约定,定制人不肯支付余款,家具经营商无奈之下将定作人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据悉,定作人王某与某家具经营商行口头订立全屋定制柜合约,总价款为35000元。安装完毕后,双方无法就交付内容达成一致,王某不肯支付余款及增加部分价款总计14594元。

  兴隆台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负有按照约定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请求承揽人减少报酬。从被告提供的装修现场视频及照片可见,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有权要求减少报酬。日前,兴隆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定制人支付原告某家具经营商行全屋定制家具尾款8094元。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749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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