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法院:持枪打野鸭 获刑一年半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辖区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邱某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据案情显示,2023年3月21日下午,在沈阳市辽中区某镇某村坝外附近,被告人孟某使用单管猎枪、被告人邱某使用双管猎枪枪杀野鸭6只。当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被告人邱某驾驶的车内搜查并扣押上述枪支两把和野鸭6只。经鉴定,送检的动物为绿头鸭,属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邱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违反狩猎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均应予以处罚。由于二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槌的起落,是对随意猎捕野生动物者敲响的警钟,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发出的警示。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1/id/76398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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