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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80还是150?如何理解醉驾新规中的酒精含量标准?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亲朋好友欢聚

  难免想小酌一杯

  醉驾出了新规定

  酒精含量的标准放宽了

  那岂不是能喝酒、开车两不误了?

  案例一

  2023年12月30日晚,阿华和朋友小聚,喝了几杯白酒。饭局结束已是晚上九点钟,想起还要回老家取材料,阿华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了高速直奔老家方向。在高速行驶途中,因疏于观察前方车辆情况,阿华驾驶车辆追尾前方一辆半挂车,导致自己车辆失控侧翻,发生交通事故。

  经鉴定,阿华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5mg/100ml。

  法院查明被告人阿华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阿华抓捕时无抗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阿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2023年11月,小唐和朋友在市区某KTV唱歌,饮用了十多杯兑有饮料的洋酒。众人畅饮散场后已是凌晨,因为朋友家比较近,小唐提出驾车送朋友回家,未料想驾车半路发现交警检查酒驾。情急之下,小唐发现右手边有一个小巷子,随即转向加速驶入巷子内。

  小唐的行为引起了交警的注意,很快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小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醉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重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同时,《意见》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意见》 第10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相较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要求的8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意见》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但是应当注意,这种放宽是附条件的,既要求行为人的血样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又不得有《意见》第10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否则,行为人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例1中,被告人阿华的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97.5mg/100ml,低于150mg/100毫升的标准,但是因为其具有《意见》第10条规定第一、第八种从重处理的情形,即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因此阿华仍然应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在案例2中,被告人小唐的血检结果为92.7mg/100ml,也低于150mg/100毫升,但其改变行驶路线,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为《意见》第10条规定中的第十一种从重处理情形,因此小唐的行为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

  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除上述情形外,《意见》还将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十五种行为作为从重处理情节。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拒绝酒后驾车、规范行驶、依规接受检查、依法积极处理事故,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生命财产负责。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8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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