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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女子被狗咬 索赔遭拒上公堂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如果我们在路上行走时,被他人饲养的动物咬伤,能不能索赔?在索赔遭拒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维权?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事案件。

  2023年10月22日下午某时,芷江六旬女子杨某路过芷江某村的张某家时,被张某饲养的狗咬伤腿部,张某用民间偏方对杨某伤口进行了2次处理。后杨某因伤口疼痛,于次日上午与家人再次到张某家中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杨某家人拨打了报警电话。经公安民警调解,张某同意承担接种狂犬疫苗费用。在医院治疗时,医生建议杨某在接种狂犬疫苗的同时还需接种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但张某不愿承担此费用而先行离开了医院,杨某后自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用1852元并再次报警,民警到张某家中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但未果,杨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饲养的狗将原告杨某咬伤,且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杨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故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杨某因治疗腿伤花费的1852元费用,根据常理结合其费用明细可知,该费用必要且合理,故张某应全额予以赔偿。

  综上,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某1852元。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外出时需采取绳链、笼子、嘴套等安全措施,尽量避免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合,以免引起宠物的应激反应。万一饲养的动物还是造成了他人伤害,应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接受治疗,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以免矛盾升级。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53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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