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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姻“怨”难解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领证不成

  这些“彩礼”该退还吗?

  彩礼是婚姻嫁娶的传统习俗,因各地风俗不同,彩礼的种类、数额也各有不同。

  当发生返还彩礼纠纷时,法院如何准确认定彩礼给付的真实性?如何区分彩礼与一般性赠与?

  案情简介

  小帅与小美经媒人介绍相识。在知晓小美之前离过婚并已育两个小孩的情况下,小帅仍然与小美开始了相处。长辈的不断催婚让年过30的小帅十分着急,而小美也急需一个人帮助自己抚养孩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结婚。按照当地婚俗,小帅给小美送上了项链一条、手镯一只、戒指一枚,价值1.74万元,并给了小美母亲彩礼1万元。小帅家举办婚礼时收到了2.08万元茶钱,也给了小美。

  举办婚礼后,两人共同居10个月,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攻击,爱侣变成了怨伴,两人决定分手。但小帅要求小美必须归还“三金”和彩礼。小美坚决不同意退还,两人闹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小帅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小美彩礼,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小美应当返还彩礼。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为实现共同生活所做的努力,法院判决,小美返还小帅项链一条、手镯一只、戒指一枚及彩礼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小美自觉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2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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