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许可经营烟花制品 福建一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销量较大,于是有人打起了私贩烟花的歪主意。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游某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12月,被告人游某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前往湖南省向当地厂商购买“彩菊”“金玉满堂”等多个品种的烟花共计766件,通过某平台雇佣货车将上述烟花运回福鼎市准备用于销售,其本人则驾驶一辆皮卡车一同返回。当钟某(另案处理)驾驶装有烟花的货车行驶至福鼎高速公路出口时被查获,被告人游某志向公安机关主动表明货主身份并配合调查。经认定,上述烟花价值共计1526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志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被告人游某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扣押在案的烟花766件,予以没收。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508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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