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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高利虚假诉讼 厦门两被告人因妨害作证和帮助伪造证据获刑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肖某甲和肖某乙虚假诉讼一案,肖某甲、肖某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二年十个月。

  王某以女儿小王的名义向肖某甲借款30万元,月息8%、期限三个月。小王应肖某甲要求,以名下房产作为担保,并签署一系列内容空白的房产委托代理材料。肖某甲扣除“砍头息”、服务费2.5万元后,实际借出27.5万元。

  因无力偿还且不堪其他债权人的滋扰,王某支付2.4万元利息后举家离开厦门。

  肖某甲为了实现债权,在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房产委托代理材料上填充虚假的房屋租赁信息,捏造肖某乙向小王承租案涉房产并支付租金、押金共计41万元但小王未履约的事实,指使肖某乙起诉小王索还房屋租金、押金。因小王未应诉,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肖某乙的诉讼请求,后再审驳回肖某乙的起诉。之后,肖某甲如法炮制,再次在空白的房屋买卖协议等房产委托代理材料上填充虚假的房屋买卖信息,捏造他人向小王购买案涉房产并支付定金35万元但小王未履约的事实,指使他人起诉小王索还房屋定金,因小王积极应诉而未得逞。后因发现案涉房产被王某的其他债权人侵占并被法院查封执行,肖某甲持房产委托代理材料代王某偿还债务及银行按揭款共计420余万元,后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找来的某夫妇名下。

  小王发现房产被过户后,遂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恢复登记至其名下。肖某甲指使该夫妇参与伪造证据并向法院作虚假证言,导致小王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甲为了实现高利收入、控制案涉房产,先后多次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作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肖某乙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1/id/77852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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