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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信息骚扰女领导还“造黄谣”,公司可以开除员工吗?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影视剧中常有领导对下属性骚扰的桥段,面对“咸猪手”和职场压迫,下属或忍气吞声或奋起反抗,但员工对领导性骚扰这样的“反向操作”,你听说过吗?南通崇川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伙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女领导刘某经常通过微信向其布置工作任务。共事一段时间后,刘某向公司反映,王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多次私下发信息骚扰她并对外“造黄谣”,严重影响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因无法继续与之共事,遂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公司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间,在刘某多次表达拒绝和反感并明确表明不要发送与工作无关信息的情况下,王某仍多次向刘某微信发送轻佻暧昧信息,其他员工也证实王某对外散布不良言论,但王某认为那些言论只是同事间的正常交流。

  后该公司召开会议并经全体员工举手表决,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继续起诉至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已婚人士,多次在联络办公的微信中向女领导发送不当言语,并在其他同事间散布侮辱该女领导的不当言论,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及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即便公司没有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公司依然有义务对此类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调查和处置。该公司通过员工会议讨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依程序通知了工会,该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对王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条文中,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作为员工,遇到性骚扰时,要敢于说“不”,以果断坚决的态度遏制骚扰行为的发展程度和再次发生的概率,并注意留存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法律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性骚扰防范细化措施。发现类似情况时,要迅速及时处理,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切实履行保护员工权益的责任,形成全员防范性骚扰的整体合力,不断提升妇女职场安全感。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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