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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法院首例依照民法典审理案件宣判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儿子伊先生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大庆高新辖区。2019年12月26日,张老太太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为更好照顾母亲,维护母亲合法权益,伊先生便想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以此好好孝敬老人,回报母亲养育之恩。

      2021年1月12日,伊先生向大庆高新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为伊先生优先立案。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主审法官魏彤决定运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远程审理此案。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确定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查明,张老太太系1931年生人,生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后,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代理人王某是其外孙,且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太系母子关系,王某系张老太太的外孙,故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太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王某亦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法官遂于2021年1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成为母亲的监护人后,伊先生将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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