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失去儿子,隔代探视权遭拒,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莒南法院:老人失去儿子,隔代探视权遭拒,法院如何判?
梁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共同生育长子梁某甲。梁某甲与其妻陈某二人生育儿子梁某乙(3岁)。梁某甲于2022年2月4日上班期间突发死亡。此后,梁某乙一直跟随母亲陈某生活。梁某、张某与其儿媳陈某因梁某甲的工伤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已经法院处理完毕。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梁某承诺在孙子梁某乙满18周岁后,将其所有一处房屋给予其孙所有,但因赔偿金分割事宜,梁某、张某与儿媳产生矛盾,探视孙子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允许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进行探望,可弥补单亲家庭子女父爱或母爱的缺失,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其次,探望孙辈是丧子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老年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最后,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列明祖辈不可享有诉权,祖辈对孙辈的隔代探视不违背公序良俗,还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及原告诉求,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梁某、张某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以及12月31日之前各探望梁某乙一次,直至梁某乙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陈某负有积极协助配合义务。
蓬莱法院:歪脖子树惹的祸平息了
黄甲和黄乙是东西邻居。在黄乙的门前有一棵大约20年的老树,老树向西歪斜至黄甲的平房之上。二人均不知道树是谁种植的,平常也没见有谁对其进行过管理,后来老树死了二人也未对其进行过处理。2023年夏天,因下雨刮风,死树树枝掉落将黄甲儿子小黄停放于树下的轿车砸坏。黄甲认为,树在谁门前,就应该是谁的,遂找黄乙协商赔偿和砍树事宜。黄乙认为农村宅基地门口8尺的地方归个人管理,这个树不在8尺范围内,跟自己没有关系,便对黄甲的要求置之不理。小黄无奈先行进行修理。关于赔偿事宜,经村委调解无果后,黄甲诉至法院要求黄乙砍伐涉案大树,小黄则诉至法院要求黄乙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官考虑到两起案件的症结均在这棵歪脖子树上,即便无法确定树的所有权人,但死树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不将树处理掉,恐继续对不特定人或物造成损害。同时考虑到法庭的基层治理职能,便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在进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前对两起案件同时进行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原告同意砍树后就撤诉。但村委因被告模糊的态度迟迟不敢砍树,法官遂重点对被告做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同意在法庭见证下,由村委将树砍掉。法官随即与镇政府及村委进行沟通、协调,在三方的共同努力下,砍树方案尘埃落定。随着呼通一声响,歪脖树轰然倒下,至此两起以大树为导火索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母子情深难探望,拒抗执行为相见
申请执行人赵某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赵某随父亲生活,母亲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何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赵某父亲于2022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增加赵某抚养费数额。后周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何某按照每月700元标准支付赵某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判决虽已“定分止争”,但赵某父母纠葛并未消止,甚至在围绕赵某抚养费支付、探望等问题上不断演变。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联系到何某,何某表示因赵某父亲及祖母阻碍其探望赵某,故其以拒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对抗。然而,何某并未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后续亦无以探望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故无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何某的探望权。现赵某正值青春期,父母如再因抚养费、探望权问题争执不休,明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及保障其合法权益。执行干警遂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告知何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风险,敦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另一方面,积极与赵某监护人协商探望事宜,实现双方权益双向保障。经反复沟通,最终,赵某监护人同意带赵某到法院与何某见面,何某亦承诺在探望时先行履行两个月的抚养费。后经执行干警多次线上沟通、线下约谈,最终确定了何某于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将抚养费转账至赵某名下银行卡,赵某监护人给予何某不限制探望时间、探望形式、探望内容的自由探望方案。现何某已主动履行完毕全部已拖欠抚养费,并在保障赵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实现探望自由。
临沂高新法院:争吵过程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
刘某与贾某夫妻为邻居。2023年9月9日,刘某因琐事与贾某夫妻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有轻微肢体接触,后刘某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时年74岁,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患有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慢性胃炎等疾病,并曾于2023年8月8日因病住院治疗5天。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四个子女将贾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抢救费用、遗体保存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虽原被告对逝者刘某的尸体均未申请尸检,刘某生前亦患有多种基础病,但刘某确系在与被告争吵过程晕倒,而二被告在处理邻里关系时未保持应有的克制和冷静,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本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法院酌定二被告就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15%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某夫妇赔偿四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成武法院:作为部分共同借款人但未实际用款,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康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12日,二被告因有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二被告各自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后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其中,被告康某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他未使用,而是让王某支配使用了。王某未应诉。
成武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二人出具的借据和到庭当事人陈述为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随时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716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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