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获得职业伤害保障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就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保障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外卖骑手在送餐中受伤获偿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的案件。

  

  案情介绍


  张先生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一名外卖骑手,每天在平台接单派送,平台企业为张先生交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


  一天下午,张先生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张先生所受伤害为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先生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职业伤害保障基金向张先生支付了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万余元。平台企业向张先生支付了5000余元的生活保障费。


  因赔偿项目、金额等方面有分歧,张先生与平台企业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平台企业补足张先生生活保障费差额800余元,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群体创设的一项新型保障制度。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规定,平台企业应在每笔订单中为新业态就业人员交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同一事故伤害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本案中,平台企业为张先生交纳了职业伤害保障费,并为张先生申请了职业伤害确认,故张先生应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而非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新业态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不适用职业伤害保障。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279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