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遇到您这么好的法官!”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办理过程中,霍卫东法官发现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案件事实在前几次审理中已经查明,但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并存,同时两份运输合同均约定有仲裁条款,处理不及时,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原告与安徽某网络物流平台签订货物运输合同,该平台随后又与六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六被告接单后将运输标的物煤运输到应县时,因交通管控,去往目的地的所有车辆被迫停在应县等待。11月6日,原告得知六被告擅自将六车煤卸在应县后,诉到应县法院要求六被告返还原物。六被告辩称煤在车上放了半个多月无法卸货,产生司机工资、场地费、看管费等停运损失18万余元之多,货物返还可以,但原告要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容。案件陷入了以运输合同进行审理,被告不是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且原告与安徽公司约定有仲裁条款,需要在深圳先进行仲裁,同时安徽公司与六被告的运输合同中同样约定有仲裁条款;原告主张的返还原物之诉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一种请求权,本案六被告基于同安徽公司签定的货物运输合同,对运输标的物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对货物进行了提存。如果以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时,要考虑此案的原物非特定物且是一种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案件还要回到基础法律关系中的裁判“两难境地”。
霍卫东分析,通过调解是实质解决本案纠纷、化解矛盾的最优选项。因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离应县比较远,他在开庭后分别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了解原告的最低诉求和被告的合理抗辩理由,找寻双方可能调解成功的契合点,并前往煤的存放处实地勘查,了解到存放场地密闭,除少量水分流失外,煤和原来存放时重量和质量变化不大,只要被告合理的损失原告能满足,原告拉回煤的诉求就可以实现。
实地勘察
“刚开始,双方都有顾虑,多次调解协调不下,差距也比较大。我们一遍遍分别向原被告释法明理,把双方不能调解成功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均告知”,霍卫东说。
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给付六被告2万多元作为补偿,200多吨煤原告拉走。
目前,调解协议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如果没有您尽心尽力地多次协调,我们企业不会这么快拿回煤……”
当拿到盖有法院大红印章的调解书后,某运输公司的负责人握住霍卫东的手,激动的表示对法院工作的感谢。
“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了解决,悬着的心总算能放下了。”原告也表达了对该案处理方式的认可。
“当事人来法院,带来的不仅是案件,还有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法官不能机械地处理案件,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佳处理方式解决纠纷”,霍卫东说。
把每一个纠纷处理到位,就是对当事人的需求关怀到位。只要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小案”,久久为功解决群众“难事”,就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六条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61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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