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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法院向恶意拖欠行为“亮剑”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因被执行人天津某商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滨海新区法院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团队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某建材公司、某贸易公司与天津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沟通,向其释法明理,敦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既不报告财产,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遂将张某传唤到庭,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张某仍不为所动。对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经合议庭合议报请领导后,决定立即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当场宣读拘留决定书。张某看到法院动“真格”,立刻表示愿意还款,并当场全部履行完毕。但鉴于张某未在判决生效后及时报告财产、恶意拖欠价款、抗拒执行的行为,法官仍决定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日,以示惩戒。

  今年8月以来,营商环境执行合同团队开展买卖合同纠纷专项执行行动,发布敦促买卖合同案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该团队向以各种手段拖欠价款,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亮剑”,实际送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17人,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下一步,滨海新区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对拖延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采取高压态势,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2/id/76988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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