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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永州中院宣判一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时间:2021-07-27   作者:   来源: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张某得知,在其朋友刘某(另案处理)处可购买毒品,随后分别与被告人唐某、陈某商量购毒事宜,最终以27.5万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千克,在运输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截获。2020年4月10日,公安民警在唐某的租房内查获红色颗粒1小包、净重1.8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8.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另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黄某多次向陈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4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800粒用于贩卖,并先后两次安排被告人郭某将部分贩卖毒品藏于指定位置;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共计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唐某、张某、郭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陈某、唐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被告人郭某两次帮助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黄某、陈某、张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结合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果陈俊聂梦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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