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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减员,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女士曾为天行公司员工,双方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存在纠纷天行公司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减员,在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为李女士多缴纳两个月社会保险。后天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天行公司的起诉。

  天行公司诉称,因双方存在工伤纠纷,社保局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减员需员工签字确认,但李女士不配合签字,导致其公司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其公司没有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公司为李女士多缴纳两个月社会保险的责任不在公司一方,要求李女士支付其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李女士辩称,因双方存在工伤赔偿纠纷,所以其无法配合在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中签字。在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中单位负担部分及个人负担部分确系天行公司缴纳,但该费用不应由其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天行公司与李女士之间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解除,天行公司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仍通过社保部门为李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天行公司要求李女士返还劳动关系解除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天行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因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途径,自觉维护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本文中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4/id/7269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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