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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划分无法达成一致,往往需要交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有异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张涛驾驶的机动车与骑行的王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承担各执己见。某交通大队交警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勘查事故现场、调取案发时监控录像,交警认定张涛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涛认为王华在骑行中没有注意来往车辆,且存在违法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的其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不认可,故向法院起诉某交通大队,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公安交警部门的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对王华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其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二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用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80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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