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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人的合同无效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情人,后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情人返还财产。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王某某返还张某某财产及折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田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田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双方均认可二人在2013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为婚外情人关系。就田某某与王某某二人之间的金钱往来、共同消费情况,张某某提供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和微信支付、淘宝购物截图等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某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向王某某转账,并为王某某购买首饰、手机等物品,还与王某某因旅游等事宜产生各项支出,显然并非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了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其向王某某给付财产及为其消费等所支出的行为应属无效。通过对张某某及王某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本院确认,在2013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田某某共给付王某某转账款61592元;田某某为王某某购买首饰、手机等物品及因旅游等事宜产生各项支出,因王某某已使用上述物品或已消费上述服务,已无返还原物的必要,且张某某仅主张返还价款,故本院对转账款以外的部分,综合酌定折价款。本院对张某某的合理主张予以支持,对王某某的合理抗辩意见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本院确认王某某应返还张某某财产(转账款)及折价款105000元。该案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婚姻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和社会意义的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幸福与悲哀,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25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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