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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亮点解读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亮点四 增强制度刚性(一)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向社会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三)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办理以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拒绝、阻扰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追究法律责任

  拒绝、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故意扰乱行政复议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被申请人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六)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不同的决定类型,分别由有关机关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fybszn/38698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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