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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立法项目内部工作流程规定

时间:2024-04-20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治日报讯 记者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郝俊平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提升立法项目内部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近日,山东省司法厅深入推进法规规章项目内部工作流程“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建设,立足集立法起草和立法审查于一体的双重职能定位,围绕法定的立法程序和环节进行制度设计,出台了《山东省司法厅立法项目内部工作流程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充分落实上位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司法部有关规定,把立法的各项程序和要求落实到立法的每一个环节,做到不遗漏法定程序并突出关键环节。

  《规定》依法合理分配内设机构责任,对立法全过程涉及到的内设机构,结合立法程序要求和处室职责进行合理分工,推动构建衔接有序、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在立项阶段,明确业务处室、内部法治处室、立法处室等有关处室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在起草阶段,明确业务处室的主体责任和内部法治处室、立法处室提前介入指导的配合责任,并对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开展征求意见、组织部门会签、报送审查等关键环节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在审查和会议阶段,明确立法处室的主体责任和业务处室、内部法治处室的配合责任,并对提请厅长办公会研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审议、落实有关会议安排等环节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在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明确规章公布后业务处室的宣传解读主体责任、立法处室的报送备案主体责任,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和审议通过后的有关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lf/fzgzlfgz/202404/t20240419_497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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