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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增加申请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情形

时间:2024-04-04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3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通过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等,将有力推动构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降低申请门槛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一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一项扶困济弱的民生工程。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至今,历经2006年、2016年两次修订。此次第三次修订特别强调困难群众获得均等普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等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介绍,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残疾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条件,从“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修改为“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此外,还增加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和“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列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情形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进一步放宽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力求能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不仅如此,为了更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条例明确除了线下,也可通过邮寄和网络申请。针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条例规定,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建立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政府有责任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此次修订聚焦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了制度规定。例如条例完善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制度,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等七种情形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对刑事案件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进行明确。

  例如条例衔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要求,明确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的范围情形,规定七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此外,条例建立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监管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明确了值班律师的具体职责,并细化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内容。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省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黄山介绍,去年8月,广州市律协就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签订了更加紧密的合作框架协议,并组织多场针对法援律师专业水平提升的培训,提升律师办理法援案件的使命感,鼓励会员单位对法援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黄山说,此次条例的修订,更加细化了法援律师的职责,明确了法援工作的发力方向,对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4399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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