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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紧急助人反遭起诉 见危施救无须担责

时间:2021-07-27   作者:   来源:  

  2018年某日晚,谭某甲、谭某乙的父亲谭某某与马某、邓某相约到马某某家里打牌。当晚9点多,谭某某突然出现手麻、脸色发青、说话困难等症状,并逐渐失去意识。在场的孙某某立刻拨打急救电话120,马某某则打电话联系同一栋楼上的秦某某、刘某某帮忙。随后,大家共同将谭某某送出。后谭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谭某甲、谭某乙认为其父亲发病时不应移动应采取平躺等待救治,但孙某某等6人救助方式不恰当,导致其父经抢救无效死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6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谭某某死亡产生损失的50%即40余万元。

  重庆市石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6人在谭某某出现身体不适时所采取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情况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谭某某的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马某等6被告不是专业医护人员,难以通过谭某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其病状是否可以移动。因此,各被告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应对救助者要求其达到专业医护人员的救治水平而认定其存在过错。遂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甲、谭某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见义勇为、见危施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裁判对自愿救助行为予以肯定,既符合法理也兼顾情理,有利于发扬乐于助人传统美德,也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善意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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