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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水器漏水,邻居遭殃,如何维权?

时间:2024-02-2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确保饮水安全和健康,近年来,家用净水器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必选设备,但是,由于市场上净水器品牌质量参差不齐,加之人们对净水器的安装或操作使用不当,因净水器漏水引发的侵权纠纷时常发生。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让漏水“凉了”邻里情,该案裁判原则也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家住灵宝市某小区的马某与王某系上下楼邻居。2023年6月24日,马某发现房屋厨房出现漏水情况造成财产损失,随即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马某厨房漏水原因是楼上王某家安装的净水器漏水故障造成。马某多次催王某赔偿并要求及时解决问题,但王某均回绝马某协商的请求,后经物业与派出所民警多次协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裁判结果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厨房因王某的净水机故障漏水,造成马某厨房吊柜被水浸等财产损失,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马某及时发现漏水,在物业协调下,王某及时拆除有故障的净水机,堵塞漏水部位,事实上已经停止侵权。经鉴定人员现场勘察,本次王某的侵权行为对铝合金吊柜等化学性质稳定的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大,达不到拆除并购置新物品进行重新安装的程度,根据马某描述,并结合现场状况,综合考虑对资产内部损坏程度无法确定,无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测算和评估,对鉴定委托进行了退案。经调解,王某同意对该部分进行合理赔偿的实际情况,结合马某提供的原始装修单据及吊柜实际使用情况,法官又咨询了装修公司,综合分析,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马某经济损失253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民事判决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能动司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此提醒大家,各方在平时要防患于未然,在房屋建设、物品使用和维护上应尽到审慎注意和尽责的义务,尽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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