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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二庭以“业务小讲堂”促干警业务能力“大提升”

时间:2024-02-05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刑二庭业务小讲堂第二讲开讲。刑二庭法官助理张芳贵根据其培训所学,结合办案实践,向大家详细分享了认定职务犯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难点疑点问题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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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对张芳贵的讲授内容进行了补充并进行了点评:利用职务便利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绕不过去的话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是区分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甚至罪与非罪的关键。除直接利用本人职权外,重点是把握理解好利用本人职权存在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实践中,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局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是要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的规定、政策的影响、实践中的惯例、国情形成的安排等提炼梳理存在实质性隶属制约的本质。比如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或者文件规定,有无具体的隶属、制约事项(如临时性督导.巡视,综合性活动、考核等)。可以说,从有利反腐和打击职务犯罪出发,司法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理解认定更具宽泛性。从职务犯罪审判实践来看,还需要把握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也就是斡旋受贿。斡旋受贿与直接受贿的重要区别就在于斡旋受贿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而是集中体现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关系。与一般直接受贿比较,除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存在差异外,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还要求对“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分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键在于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有没有隶属、制约关系,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质上是由“便利条件”而非职权行为促成。精准把握二者的区别,有助于审判实务中准确认定,防止辩方混淆概念,以“谋取正当利益”为由逃避打击。

  李天强调,全庭同志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于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学习沟通交流解决,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业务能力;要认真研学专业知识,切实营造比学向优氛围,着力提升审判质效,坚持做到“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随后,全庭干警针对讲授内容,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探讨。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8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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