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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受到损害该怎样维权?

时间:2024-01-1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某和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后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遂离婚。离婚后张某多次在网络上发布有损李某声誉的视频,编辑诋毁李某本人的文字信息并搭配李某工作地点的图片制作成视频发布至网络,对李某造成了恶劣影响。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客观上造成李某名誉权损害,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并对李某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酌定判决张某在网络上发布道歉声明并删除关于李某的所有文字、视频。后张某按照判决结果依法在网络上公开向李某发布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

  当名誉权受到侵犯应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可以请求侵权人更正或者删除侵权信息;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权。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空间也同样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按键伤人。通过网络宣泄情绪解决不了问题,若罔顾事实,为泄一时之愤呈口舌之快,侵害他人名誉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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