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以案说法丨选择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时间:2023-12-30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如何救济?

  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一起来从案例中

  了解这二者的适用范围

  一、关于管辖问题

  下述事实中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例(一)

  甲某租用一辆中型普通客车,搭载十名乘客从A市到B市,途中被A市交通执法部门查处,以实施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为由,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三万元。甲某认为处罚太重,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案例(一)中,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甲某不服市交通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可以市交通执法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案例(二)

  某海关对丙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丙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案例(二)中,向某海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丙某对某海关的罚款行为不服的,可以该海关为被申请人,向其上一级主管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案例(三)

  丁某不服某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案例(三)中,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丁某不服作为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区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或者向其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二、救济途径

  下述事实中,当事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案例(一)

  某区生态环境局认为甲开发公司存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甲开发公司处罚款25万元。甲开发公司认为处罚过重。

  答案:自由选择。

  案例(一)属于自由选择的情形,甲开发公司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某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属于自由选择的情况。甲开发公司既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案例(二)

  乙某向某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决定。

  答案:复议前置。

  案例(二)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乙某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乙某不服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决定,应当先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三、复议后的救济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

  小红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答案:可诉讼。

  小红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原行政机关及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xwdt/sfxz/content/post_432402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