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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为泄私愤纵火烧车?真“刑”!

时间:2023-07-2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都说“酒壮怂人胆”,午夜时分,男子醉酒后为发泄心中不满纵火将12辆电动车烧毁!一把火后,自己也“凉凉”了……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2月某日凌晨1点,酒足饭饱后的梁某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因白天与家人发生口角,梁某心生怨恨,无处发泄心中的不满,恰巧看到楼下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便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将车玻璃砸碎泄愤。然而,仍不满足的梁某又来到小区的非机动车车棚,拿出打火机将数辆电动车的挡风被点燃,这一系列“骚操作”之后,梁某扬长而去。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经调查,当晚梁某损坏的电动车(三轮车)共计12辆,造成损失共计12401元。梁某在家中被抓捕归案。之后,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放火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火焰无情。纵火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危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放火罪的规定,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为泄私愤而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险,依法构成放火罪,梁某因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管遇到什么情况,要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和心态,切勿为了发泄情绪触碰法律的底线,不计后果的行为只会让自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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