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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十万元,妻子能否要回?

时间:2023-06-0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丈夫婚内出轨,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出轨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就涉及到法律问题。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线上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刘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2020年,刘某因业务往来与李某频繁接触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刘某多次在特殊节日及日常生活中给李某发送特定意义红包,并转账大笔金额的钱款,共计10万元。纸终究包不住火,王女士发现刘某出轨并擅自赠送婚内财产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被赠与的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原告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李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原告王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刘某向被告李某赠与款项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被告李某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女士返还10万元。

  法官提醒

  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婚姻家庭是一种关系,也是一种秩序。上述判决虽不能杜绝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希望能够启示受害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插足他人婚姻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彰显法律的公正,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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