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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

时间:2023-06-0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司法厅  

  土地与民生福祉和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与农村稳定和农业现代化紧密相连。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这是1999年该办法实施20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省土地管理领域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办法(修订草案)》将进一步推动我省自然资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先后就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部署、明确了一系列重点工作任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等方面,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原《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法规,自1999年制定出台以来,其间进行了两次小幅修改,但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均未有实质性变动,因此已经不适应改革需要、不符合我省发展实际,也不能有效衔接上位法。

  我厅经济生态立法处在收到起草单位的送审稿后,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从法律、法规、政策、立法技术等方面全面审查把关,坚持问题导向、服务中心和立法为民的宗旨,聚焦我省土地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牢记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对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转用和征收、建设用地管理等作了全面系统规范,特色鲜明,亮点众多。

  一、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着眼我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现状和土地管理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专设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第八条规定我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和效力。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编制主体、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规定,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

  二、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定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系统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禁止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规定的农作物以外的种植,完善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制度。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优化盘活土地资源的角度,鼓励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三、着力维护农民群众权益

  《办法(修订草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压实申请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条分别对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方案公告、征地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进行了细化。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补偿标准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等进行明确,最大程度减少土地征收中的争议和纠纷。

  四、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办法(修订草案)》持续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第五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采取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效率进行了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将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交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第五十五条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并按照国家规定预留相关建设用地指标。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完善了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增加了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鼓励措施,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下一步,《办法(修订草案)》将按照立法程序由省政府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原文链接:http://sft.henan.gov.cn/2023/05-29/2751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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