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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潜伏者”,抖音公开泄愤,不可行!

时间:2023-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潜伏”在我的店里

  偷学我的管理经验

  挖走我的潜在客户

  我要用抖音“惩罚”她

  发布她的照片

  “吐槽”她的店面

  让大家一起“围攻”她

  我说的都是“事实”

  这可不可行?

  

  

  基本案情

  近日,王某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曾经的老板李某挂在了抖音上。不仅如此,自己新开业的月子中心也被对方贴上了“不专业”的标签。在与对方协商无果后,王某愤而将对方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成为被告的李某却觉得自己很委屈。李某在疫情期间开办了一家私人月子会所,因为疫情自己被绊住了脚,因此前期的运营及宣传均交由王某负责,客户信息也放心地交与王某管理。岂料,自己从外地回来不久王某便辞职,并在辞职一个多月后,迅速创办了另一家月子会所,带走了不少的潜在客户。李某一看,这还了得,冲动之下便在抖音转发了对方的视频截图,并公开对王某店面做了负面评价。

  承办法官吕晓云收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矛盾冲突激烈,调解未果,案件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抖音上转发的一段视频,未经允许使用了原告王某的照片,侵犯原告王某的肖像权,且该视频内容对原告公司及王某进行评价时使用了负面性文字。被告李某转发该视频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其转发的视频已被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悉,由此必然会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转发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被告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当场删除视频,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在其抖音号上发布向原告王某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的声明。判决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但自媒体并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应当慎之又慎。公开他人信息,使用不理智方式恶意诋毁他人名誉,一旦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正当维权理所应当,但必须走合理合法的途径,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勿侵犯他人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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