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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被铁丝绊倒摔伤,谁的责任?

时间:2023-04-1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停车场被铁丝绊倒致伤

  是该广场管理方负责

  还是所属的物业公司负责呢?

  今天,一起来看看来自源汇区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在漯河某广场步行

  行至某商场停车场处时

  被广场石柱上缠绕的两排铁丝绊倒

  造成小张左胳膊骨折

  后在医院治疗

  现将该广场的管理方

  和所属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

  违规在公共区域的石柱间缠绕铁丝

  致使原告小张受伤

  该细铁丝在晚间灯光下不易辨认出来

  物业公司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有明显过错,应负主要责任(70%)

  

  原告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走路时不注意观察

  造成自身损害

  应负次要责任(30%)

  据此,源汇区法院

  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采取张贴警示标志、完善相应设施

  做好危险预防等措施

  尽可能减少安全隐患

  同时,广大群众

  也应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留意相关警示标识

  保护好自身与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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