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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驶”不得 醉驾司机获刑罚

时间:2023-04-1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无证去驾驶,害人又害己

  醉驾和无证驾驶不可为

  既是基本常识,也是法律要求,

  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近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车辆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王某某终因无证醉酒驾驶行为后悔不已,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5日19时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在庙王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驾标准,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车不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会威胁到他人。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法官在此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员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极易出现交通事故,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更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因此,除了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亲友聚餐后也要相互提醒酒后找代驾,切勿因一时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闯下大祸。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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