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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

时间:2021-05-25   作者:   来源: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以刘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承担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安康铁检院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的指导下,首次运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向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1年2月9日,刘某某在岚皋县某村级公路旁边,使用弹弓打死了3只红嘴相思鸟,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认定,刘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红嘴相思鸟,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安康铁检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非法猎杀3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嘴相思鸟,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红嘴相思鸟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刘某某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后果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根据民法典第1229、1232条等规定,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违规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安康铁检院依法发出对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反馈、起诉情况,安康铁检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000元(以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一倍计算,可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并就其杀害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安康铁检院将通过依法严打涉野生动物犯罪,积极适用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秦岭、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文字:李晖张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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