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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时间:2023-03-0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吴华升 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牵头起草的《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将适用主体确定为“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将“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各镇、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纳入参照执行范围,整合了深圳市原有零散的决策相关规定,实现全市决策规则总集成。

  深圳多年前已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听证事项一并实行目录管理,有效促进了“决策事项进目录、目录事项守程序”。《实施办法》对这一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进一步固化优化,同时对于目录外事项,强调“不得以未纳入目录为由而不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从制度上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尽纳”。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fzgz/fzgzxzzf/fzgzxzzfxtjd/202303/t20230301_47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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