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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升选任管理质效

时间:2023-02-16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近日,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修订2017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和2020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并印发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实施办法》保持原有七章、共四十一条的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纳入《补充规定》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完善相关情形条款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增加了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和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劝诫情形及免除资格情形的规定更加严格,并增加检察机关严格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条款。二是健全监督办案活动抽选原则。在随机抽选、机会均衡的同时增加“就近与跨区履职相结合原则”,最大限度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覆盖面,既能保障人人获得参与监督的机会,又能更好地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三是增加往来文函参考样式作为附件。对市司法局、市检察院之间关于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通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人民监督员意见与检察机关是否一致、是否采纳等统计事项,以便深入了解人民监督员履职作用发挥情况。四是健全配套制度。同时修订2017年制定的《天津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管理规定》,调整优化补助标准,为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质效。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XWDT5156/SFXZYW1929/202302/t20230216_6108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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