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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擅入维修车间现场摔伤,起诉索赔为啥被驳回?

时间:2022-12-2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在原告去被告处修车时,进入被告的维修车间内,准备参观车载垃圾桶,不慎跌入被告车间的地槽内,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后先后住院花费16000余元,被告只支付了8000余元后便没再支付其它费用,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066元并保留申请伤残费用的权利。

  河南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生产车间有密码门,门侧显示有: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的字样。被告公司的生产车间与外部还有一个带有电动卷闸门及门禁系统的物流通道,该物流通道的旁边显示有: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物流通道,人员禁行的字样。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或者看到生产车间通道的禁行标志,自觉规避危险行为。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具有过错,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利用特定场所和设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其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和设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必要且可行的措施消除危险,从而减轻或避免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但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制的,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可预见范围内的损害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害发生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车间多处张贴禁行标志,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或者看到生产车间的禁行标志,但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维修现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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