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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她人出轨生子,妻子能否多分配财产?

时间:2022-12-2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

  美满婚姻是很多人的愿望,

  但在现实中,

  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分歧,

  导致婚姻出现裂痕。

  近日,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姚某(男)与王某(女)于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

  2014年12月8日补办结婚证,

  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姚某于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间

  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王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

  2022年9月姚某再次提出离婚,

  经查姚某与案外人彭某于2015年7月15日生育一子,

  于2018年12月20日生育一女。

  在婚姻存续期间,

  姚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以 1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人,

  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王某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姚某与他人签订的房产协议无效。

  

  经本院审理,

  姚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生育一子一女,

  且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涉案房产,

  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本案中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

  判决该价值45万元房产归王某所有,

  王某支付姚某9万元,

  并判决姚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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