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圆满完成《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立法工作
时间:2022-12-1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司法局
日前,《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国家层面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同时立足天津实际,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是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了市和沿线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二是夯实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条件,强化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运营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明确运营安全监管要求;三是加强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与保护,明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严格规范安全保护区内各类作业行为,并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是强化轨道交通运营组织安全管理,明确运营单位的运营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运营单位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并对乘客乘车行为作出具体规范;五是加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并加强客流监测,发现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六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对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责任、在安全保护区内不按规范作业、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原文链接:http://sf.tj.gov.cn/XWDT5156/SFXZYW1929/202212/t20221214_60567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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